一、易燃、危险和剧毒物品范围
凡含有剧毒、强烈腐蚀性、爆炸性及易燃等物质均属此列。
1. 剧毒:汞及汞盐、有机磷化物、氰化物、砷化物、乙腈等。
2. 腐蚀性:发烟硫酸、王水、氢氟酸等。
3. 爆炸性:硝酸铵、苦味酸、氯酸钾及其它炸药原料等。
4. 易燃:醚类、汽油、白磷、苯、丙酮、钠、钾等易燃物。
5. 其它危险物:强致癌物,如亚硝胺等;放射性物质。
二、凡属以上范围的药品,均应标明“毒”、“剧毒”、“危险”等符号
(一)易燃物品管理办法
1. 严格遵守我校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之规定。
2. 设专人、专柜保管,远离火源。
3. 领用上述药品时,须由实验室主任签字,严禁超量领取。
4. 在师生实验过程中,向师生讲清安全操作,并随时督促检查。
5. 实验课结束后,化学危险品的废液、废渣不得随意抛弃,集中后进行妥善处理。
6. 请教师、同学严格遵守此管理办法。
(二)危险和剧毒物品管理办法
1. 严格遵照执行贵阳市剧毒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条例。
2. 剧毒物品要按照"五双制"规定(双人保管、双锁、双账、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严格管理。
3. “谁主管,谁负责”,单位负责人要认真检查,严格管理。每季度末将剧毒物品的使用数量、结余数量书面报校保卫处备案。
4. 要指定责任心强、工作负责的同志保管剧毒物品。保管人员变更时,要及时报校保卫处备案。
5. 单位负责人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业务管理水平。
6. 剧毒物品必须使用专用铁皮保险箱(柜)保管、储存。
7. 剧毒物品保管人员要对剧毒物品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手续齐全,并经常检查使用情况,对不按规定使用者,要及时纠正或收回。
8. 剧毒物品不得私自转让、赠送、买卖,如各单位之间需要相互调剂,必须到校保卫处审批。
9. 剧毒物品只能在规定的房间内使用,且要严格出入制度。
10. 学生在使用剧毒物品时,必须由教师带领。临时工作人员不得使用剧毒物品。
11. 剧毒物品用完后,废弃物要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丢弃、掩埋或水冲。应集中保存,统一处理。
12. 领取剧毒物品后,要立即返回,入库立账。
13. 各单位不得私自购买、运输剧毒物品。购买剧毒物品要到校保卫处领取申请表,经批准后到化学品库领取。
14. 使用剧毒物品的单位要加强安全防护措施,严防被盗、丢失、误用、中毒事故。出现事故后,要及时报校保卫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
15. 化学危险品库负责全校剧毒物品的购买、运输和贮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贵阳市剧毒物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16. 违反本办法,视其情节予以行政处理。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